温州医科大学
加强教职工工作纪律和规范的规定
为了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观念,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纪律与规范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上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需暂时离开的应与同事交待,离开学校外出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三)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网上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不准在学校打牌、打麻将。
(四)严格行政行为。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AB岗位制和限时办结制;工作不推诿、不拖延、不扯皮、不敷衍塞责;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态度和蔼。
(五)专任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校、院安排的工作。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二、考勤办法与规定
(一)考勤是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干部选拔和工资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
(二)对教职工工作作风和服务满意度实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定个人年度考核等级的依据之一。
(三)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后勤部门人员实行坐班制。凡实行坐班制的,均采用日考勤制,无故不参加考勤者视为旷工。
(四)校、院安排的会议、业务活动、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要求参加考勤,不得随意派人代会,无故不参加者,作旷工处理。
(五)双肩挑领导干部以行政管理工作为主,从事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每周不得超过2个半天(上课周平均不得超过4个课时)。
(六)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考勤责任人,安排办事公道、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负责对本部门、单位人员进行考勤。各部门、单位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进修学习等)必须据实填报,每月底复核,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请假证明等一并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人事处。否则,该部门、单位的校内津贴暂缓发放。
(七)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者追究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请假制度
教职工公出、公差或因故不能上班,均须事先按逐级审批程
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确需延长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本人返校上岗工作后,及时向所在部门、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一)审批权限
1.党委书记、校长外出,应相互请假;副职校领导外出,应向正职校领导请假。
2.中层干部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能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请假一周内,应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一周,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学院党、政正职领导请假一周内,分别由分管组织的校领导、分管行政的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一周,由分管组织的校领导、分管行政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2)职能部门、学院副职领导请假一周内,由部门、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一周,由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分别报各自分管校领导、分管组织的校领导或分管行政的校领导批准。
(3)职能部门、学院的正、副职领导请假超过1个月,须报校党委会讨论审批。
3.职能部门教职工请假一周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一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院教职工请假一天内,由本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一周,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行政的校领导批准。
4.请假获准后校级领导应告知校长办公室;正处级干部应告知部门或学院副职(1位)和考勤员;副处级干部和其他教职工应告知考勤员。
(二)各类请假规定
1.事假
(1)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期限,按级审批批准后方能离开。超过批准假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2)请事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一次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2.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市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可后补手续),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请假。除急病外,需调课、代课的教师必须在三天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并经同意后方可离校,不能因为教师请假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2)对超过六个月的长期病假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的,须经校保健中心审定后,方可复工试聘。
(3)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按规定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4.婚假
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可享受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5.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正常分娩者产假为98天(其中含产前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7.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8.公出、公差
因公外出1天内(含1天)按请假审批权限可以口头请假,
公出1天以上或经有关部门审批参加国内外学习、培训、进修及会议等各类公差人员,离校前须填写出差任务单,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四、假期待遇
(一)假期工资待遇,按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二)校内津贴待遇:
1.事假、病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停发本人日校内津贴。
2.公出、公差时间一个月内按在岗人员发放校内津贴,超过一个月视审批具体情况而定;各学院可按学院制定的校内津贴分配细则执行。
五、违纪处理
(一)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每月累计3次,按事假一天执行;每月累计4—6次,按事假二天执行;超过者,部门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旷工执行。
(二)旷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3)教师无故脱课,教职工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政治学习;
(4)脱产外出(含出国)培训、学习、开会等期满,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7)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超过6次者。
2.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3.旷工一日停发一个月校内津贴。
4.全年旷工累计4天以上(含4天)者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当年度晋升工资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适当纪律处分;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当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其它
(一)学院、教学辅助部门、餐饮中心等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制订考勤办法并予以施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