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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 2024-03-29 编辑:   来源:  阅读:[ ]次

温州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的经费使用,体现工会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现就我校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保障学校工会工作经费

(一)依法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学校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上级工会的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其余的留用。工会关系挂靠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挂靠会员的工会经费交到工会财务。

(二)依法组织好其余各项收入。依照《工会法》按时收取会员应缴纳的会费,在编人员的会费为工资总额的5‰,非在编人员为每月5元;工会在结余资金不足时,确因开展活动和工作需要可向学校申请行政补助。

二、规范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标准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相关支出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1. 职工教育支出

用于工会为职工开展法律、政治、科技、业务、比赛等所需的教材资料、消耗用品等费用。

(1)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有关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参加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教育培训,其优秀学员的比例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0%以内,可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物质奖励。

2. 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及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

(1)组织参加上级工会(市教育工会、市总工会、省教育工会、省总工会等)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參加者每人的服装费不超过500元。

(2)组织参加校内的各类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参加者的服装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购置活动用器具、租用场地的,接实际需要确定。

(3)组织参加校内外的各类比赛,需要外聘教练和裁判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校内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

(4)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为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它名次依次作相应的递减。

(5)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但不得发放现金。

(6)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总额不超过100元。

(7)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的最高支出不超过当年工会会员会费收入的四倍。

(8)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总费用不超过200元,不可以单一餐费或租车费报销。

3. 宣传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场地租用、购买服务等的支出,及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宣传活动支出视具体情况,尽量节约开支。

4.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用于逢年过节、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总额不超过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节日慰问品为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发放方式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品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超过300元,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工会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慰问费每人每次500元,实行现金慰问;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时,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进行慰问。同一人员同一病种当年最多慰问一次。

(5)会员去世时,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送价值100元内花圈1个;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500元的慰问金,送价值100元内花圈1个。

(6)工会会员(在编)退休离开岗位时,工会为该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7)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或未缴纳会费的,该会员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不纳入工会福利发放范围。

5. 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上级或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工会可给于每人不超过2000元且每天不超过4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

(二)维权支出标准

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的费用。

1. 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等支出的费用,视实际情况而定。

2. 困难职工帮扶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可一次性给于1000—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三)业务支出相关标准

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1. 工会发生的有关会议、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按学校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按实际情况定,外聘教师酬金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有关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 其奖励范围不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3. 经上级工会和学校批准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会干部(含本级和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及工会财务人员等)表彰数不超10%,奖励标准不超800/人;积极分子表彰数不超会员数5%,奖励标准不超500/人。

(四)资本性支出

用于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的费用。所有费用需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其他支出

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的费用。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的费用按实际情况而定,捐赠、赞助的费用需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规范工会财务管理

(一)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由学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代理记账,集中核算,分户管理。

(二)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

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工会当年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强化工会经费监督

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做到收、支合法合规。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温州医科大学二级工会组织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医大工〔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5、温医大工〔2019〕5号关于印发《温州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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